图:冈萨雷兹、富恩特斯公开备战
美食 2025-04-05 14:09:40 510 0
⒄参见季天琴:《李庄案后的律师暗战》,载《南都周刊》2011年6月11日。
当这些系统性困难出现时,那些真正理性的个人会理性地选择法治政府介入和组织私人交往活动。然而,即便在组织和协商成本很低的情况下,理性的业主们为什么难以自发地组织起来实现这一理想状态?3.在城郊的大量村庄中,即便每户村民对所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为什么那么多村民难以自发组织和实施旧村改造、规模开发等让他们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而为什么法治政府征收土地后引导的开发能够让村民迅速过上好日子? 如后文将详述,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即便是在完美的市场条件下,理性社会个体常常既无法在自利倾向驱使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无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这一观察具有很大的夸张成分,但却提供了一项重要启示:当社会个体之间分享共同利益时,虽然个体间的集体行动将促进个体利益的实现,但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体成员间的自发合作就越困难。个人主义认识论希望通过塑造独立私法领地来防止国家强制对私人自由的侵害,这只不过是在逃避现实中无处不在的国家强制力而已。合作主义私法认识论还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重塑道德观,更好的组织和整合社会个体,促进社会的积极凝聚和个体间的团结协作,并藉此更好地实现个性的发展和张扬。要么为潜在共同体成员提供其它诱因,引导共同体成员自发地参加合作。但共同体规模越大,个体成员对其他成员积极合作的预期越发不确信,搭便车者越多,因此,共同合作就越难以自发实现,或者越难以达到最优水平。
[19] 需要指出的是,此种单向的集体主义观念并不一定自始如此。这种伤害显然不仅仅是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行为自由所能够概括的。然而,个人主义论者十分清楚地认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人们为了互利而聚在一起的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值成为了人际交往的一个基本面向。
在这一进程中,个人主义认识论在中国私法学界逐渐得到集中表达和系统阐述。一方面,唯一真实的个人主观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为外界知的,即便知晓也无法对不同个人的主观目的作优劣选择。例如,信奉个人主义的中国私法学者认为,有一块几乎与国家强制力绝缘的独立的私法领地,是个人自由的天堂。(三)重拾私人社会生活和私法的合作面向 当个人主义所倡导的私法规则明显背离直觉和经验时,大量私法学家也常常接受国家强制力对私人社会生活的介入和组织。
社会个体不仅可以相互感知主观目的,而且可能根据对共同合作前景的预期,积极地采取合作行动,并通过强调共同合作而增进个体(个性)。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个人主义私法学在宣扬个人的主体身份时,因过分侧重强调对既有私权的静态享有和安全守护,忽视了私人权利的动态生成过程和形成机理。
问题在于,罕有私法学研究系统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社会个体是理性的,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那么,当有符合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时,理性的个人究竟是为什么不能自主地追求公共利益呢?一种常见回答是市场失灵。如此,我们就有机会将人们从个人主义所粉饰的陌生人世界救赎出来,更积极、更主动、更广泛地促进社会个体之间的共同合作,而且有可能形成一种关于哲学和法学的新认识论。例如,单元楼小区一层业主在修剪单元楼正下方的草坪时,虽然草坪的美化能够让二楼以上的业主在不同程度上受益,但只要一层业主自身获得的好处大于其单方修剪的成本,其就有动力去修剪。而通过合同交易获得利益本身就构成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主观目的。
个人主义认识论将对前一种共同目的的否定直接转化为对后一种共同目的的漠视甚至否定。个人主义作为启蒙运动之后的一项思想资源,致力于将个人从诸种整体目的中救赎出来,宣扬社会个体的主体性。可以在陌生人之间从事即时合同交易、在熟人社会从事信用交易。然而,即便这方面的谈判费用很低,各方当事人很容易聚集到一起,一旦有村民理性地选择敲竹杠(即对土地增值分享比例要求过高的钉子户)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出现如下情况:一是敲竹杠者静静地等待其他村民和开发商积极合作开发,然后坐享他们共同投入的成果(如待周边地带改造为单元楼小区后,将自家房屋修建为别墅)。
说得窄一些,权利表现为对社会物质财富的享用。[11]即便个人之间存在什么共同目的的话,他们也会理性的自发追求该目的,无需立法和国家强制力的帮助。
特别是在一种竞争型经济制度中,决定能够将劳动力和资本配置到能生产最大效益的地方去。批评者认为这些假说经常是不真实的,需要国家权力予以调控。
社会群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整体,具有超越社会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独立意义。社会成员被视为具有高度同质性的个体,其使命就是服务于那个客观目的的实现。其中主要原因正是社会个体的自利心理。如果社会成员不信守承诺,则其要么被拒绝交易(即时交易),要么被其他熟人发现而面临严重后果。[37]要么干脆认为政府征收绝对不能介入商业开发。[29]事实上,欧洲大陆私法也正开始从个人主义中走出来,强调私法在促进团结协作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功能。
相反,中国私法学在设计私人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时,可以采用以合作与共赢为目标的合作主义学说框架,为共同体合作的形成提供制度便利或制度激励,在公社与个体户之外促进各式各样的合作社。经济形态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变成社会分工与合作高度发达的工业经济。
[9] 中国私法学者关于这一点的论述多来自于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在这一层意义上,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倡导个人主义仍有必要。
[4] 代表性论述见易军:《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就使得其投入的成本量越来越偏离对共同体整体来说最优的规模。
孙宪忠:《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不少情况下,弱势一方对强势一方交易条件的接受,与其说是弱者理性决策的结果,还不如说是带有抗议的无奈选择。每个人关心自己利益的同时,社会利益得以增进。通常情况下,婚姻双方的个性不仅未因加入一个婚姻共同体而减弱,反而是在珍视并主动培养情感依赖的过程中得以优化。
这首先有利于私法学更明确地认识到私人交往活动的合作面向,认识到私人共同合作是个好东西。Russell Hardin, Collective Action,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1982; Todd Sandler, Collective Action: Theory and Application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2. [48] 有经济学观察认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立法对社会个体合作的积极主动引导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
[44] 的确,认识论上的个人主义并不一定阻碍共同合作的实现。[11]前引5,易军文,第72页。
[35] (二)私人合作之普遍实践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私人间藉共同合作增进个性的现象无处不在。从社会个体角度来看,无论是那些在共同体最优水平到达之前就停止投入的积极合作者,还是那些搭便车者,我们都很难说他们的行为是不理性的。
但私法学当然地将既有私权作为讨论问题的起点,因此要么是基本不关心私权的合作生成问题。来源:《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第138-155页。社会金融从银号内的地域性交易变成了交易所的全球交易。经济人的预设乃是民法的人性基础,民法正是以此为前提规制市民社会活动者的行为并制定相应规则的。
仍以合同履行为例,在没有国家强制执行合同时,那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远期信用合同发生的概率会大大降低。能够依法行政的政府可以通过征收权来应对旧村改造中的钉子户,实现村民居住环境的普遍提升。
一个方向是质疑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的三大前提性假说:理性人假说。[26]前引5,易军文,第71-73页。
如此一来,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合同及其合作利益就难以发生。但无论是物质财富、精神满足,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福利,它们往往是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创造而成的。